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倡導學術正氣,規范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促進學術進步與科技創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陜西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行為準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偽造學術經歷;
(二)濫用學術信譽;
(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四)偽造、篡改科研數據、圖表、注釋、文獻;
(五)一稿多投;
(六)為謀取私利(經費、榮譽),簡單重復本人或他人已完成的研究;
(七)濫用科研經費和其它科研資源;
(八)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九)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范;
(十)侵犯知識產權;
(十一)不當使用他人署名和簽名;
(十二)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十三)對舉報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實施打擊報復;
(十四)其他形式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條 查處學術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正確把握學術不端行為與誠實的錯誤、正當的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二章 調查和處理程序
第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學術規范委員會是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機構,根據其職責和權限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查處。必要時,學院學術規范委員會會同其他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第五條 接到舉報后,學院學術規范委員會決定是否實施調查。對需要調查的舉報,根據需要組成不少于3人的調查小組。
第六條 調查小組由具有相當學術聲望、辦事公正且和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組成。
第七條 調查小組負責收集分析有關材料,并與舉報人、被舉報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談,了解相關詳細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對舉報內容進行事實認定,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調查過程,與調查相關信息的來源,詳細的調查結果和證明材料,確定是否有學術不端行為及其嚴重程度,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報告呈交之前須提供給被舉報人閱讀并作書面答復(該答復作為報告附件附后)。
第八條 上述過程的書面材料應保存至少三年。
第九條 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學術不端行為,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被調查人有義務協助調查,提供必要證據,說明事實真相。
第十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當嚴格限定公開范圍。接到舉報后,在未作出調查結論之前,學院保障被舉報人的正常教學、科研活動和相關利益。保護公眾利益、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第三章 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學院學術規范委員會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初步處理意見。院長辦公會議根據學院學術規范委員會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 處理方式主要包括:責令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暫緩專業技術職務由學術不端行為獲取的晉升,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等。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三條 對于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人(如蓄意偽造或篡改實驗數據、研究結果、引用資料、學歷、證書、鑒定等,剽竊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嚴重后果的不端行為),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處分。
第十四條 對情節惡劣、造成極壞影響的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解聘或開除。
第十五條 對較輕情節的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處分。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學術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藏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四)同時涉及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十八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其學術活動,并予以黨紀、政紀處理。
第十九條 學術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政府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章 申訴和復查
第二十條 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術規范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 學院學術規范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正確的,應當進行復查。復查應另行組成專家組進行調查,復查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調查程序進行。校學術委員會決定不予復查的申訴,應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二十二條 申訴人對復查決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申訴人可以向上級提出申訴。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確認舉報不實的,被舉報人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學院學術委員會有維護當事人名譽和權益的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銅川職業技術學院全體教職員工,包括各類編制、長期和短期合同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執行,并根據學院科研發展的需要修訂、完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銅川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和學院學術委員會學術規范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