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三年制高職、五年制高職、三年制和兩制中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院以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為目標,按照國家教育方針和高等職業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規范管理;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育人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信念;遵紀守法,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樹立敏學好問,勵志篤行的學風,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鍛煉身體,磨煉意志,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質。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體、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凡經學院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超過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高校學生獲得學籍及畢業證書政策告知》規定,入學新生均須進行學籍電子注冊方可正式取得高校學生學籍。學院教務部門在新生入學一個月內根據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新生數據對學院入學新生數據進行核對,之后予以學籍電子注冊。學籍電子注冊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院分別在各自指定的網站公布已注冊新生學籍信息,學生可進入網站查詢本人學籍注冊情況,省、校兩級網站中無學生信息者即無學籍,不能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
第九條 按照國家招生有關規定,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進行學籍信息復查,復查不符合招生錄取條件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條 在體檢復查中,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學院指定醫療單位診斷、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批準暫不予注冊,允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或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得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且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持縣級以上醫院健康復審證明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復查合格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報到交費后持票據到所在系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及其它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銅川職業技術學院學籍冊》、《銅川職業技術學院學籍卡》,學生畢業時經審查后,學籍冊存入本人學籍檔案,學籍卡存入院檔案室。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評定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計分。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的考核一般以考試方式進行,成績由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兩部分構成,平時成績不低于30%;任意選修課考核以考查方式進行??己朔绞娇筛鶕鏖T課程性質和教學條件,采取筆試(開卷或閉卷)、口試和操作等方式??疾檎n的考核必須于期末考試前一周結束。
第十四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考核。因故不能參加考核者,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課時三分之一,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
第十五條 體育課為公共必修課,每學期都要進行考核。體育課成績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對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由個人提出免修申請并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所在系和教務處審批后,由體育教研室安排適當的保健課,記體育課成績。
第十六條 曠考及考試作弊者,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并在成績登記表上注明“曠考”、“作弊”等字樣??荚囎鞅渍?,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升級與留級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結果是確定學生升留級的依據。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后,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 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后仍有5門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級。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留級一次。對應予留級的學生,本人也可申請繼續跟原班學習,對構成其留級的課程采取自修方式修讀,修完課程后可申請增加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后不及格課程達到留級條件者,直接做退學處理。申請繼續跟原班學習的學生在學籍管理上按一次留級對待。留級跟班試讀學生應按規定交納學雜費。
第十九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凡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如果單獨進行考核,按1門課程計。
(二)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按1門課程計。
(三)凡一門課程連續幾學期講授的,以學期為單位進行考核,核計成績。
第四節 學籍信息變動
第二十條 學籍信息變動包括學生轉學(轉入及轉出)、轉專業、退學、休學、復學、留級、保留入學資格及學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的變更等。學生在校期間需進行學籍變動的,需提交本人申請,填寫相關表冊,經系部、學生處、教務處、主管院長批準后,由教務處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未經學院批準及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的,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 學生需要轉學者,必須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由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準(跨省需兩地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學生轉學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后一周內辦理。轉學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學一次。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四)應予退學者;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轉專業必須遵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只限一次,且必須在入學第一學期兩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二十四條 轉專業、轉學學生應當修讀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合格后方可畢業。轉入專業應根據本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經認真審查后,有條件地承認學生原學專業已獲得的部分或全部課程成績。具體標準由轉入系(專業)和教務處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休學須在每學期開學一周內辦理相關手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院批準,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一)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需停課治療且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三)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學期總學時(包括理論教學、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休學學生不得享受助學金及特殊專業的伙食費補助;
(二)休學學生一律回家(或原單位)療養,醫療費用和往返路費自理;
(三)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需中途停學,經本人申請、所在系和教務處審核、學院批準后,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一周持有關證件,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包括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院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
(三)復學后,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復學前已經取得的學科成績仍然有效;
(四)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且查證屬實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一條 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變更的學生須及時向所在系和教務處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變更證明材料(高考或中考時信息填涂錯誤發生變更的需提交學生高考思想品德承諾書、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門證明、戶籍部門開具的戶籍證明信;入學后信息發生變更的,須提交戶籍部門開具的變更證明);姓名除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更改。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開學兩周未報到注冊或超過“暫緩注冊”時間又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自動退學;
(二)留級期間學年考核后仍有五門課程不及格,令其退學;
(三)留級后,不按規定辦理學籍變動手續,不按規定交納學雜費,直接作退學處理;
(四)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直接作退學處理;
(五)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以校歷為準)仍不辦理休學手續者,令其退學;
(六)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確認,患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七)自愿要求退學者。
第三十三條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對于在校學習時間已滿一年以上、考試成績及格的退學學生,學院按其學習年限和成績發給相應年限的肄業證書。
(四)退學學生按學院規定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和結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學院要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作出全面鑒定,各系應在最后學期對畢業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不及格的課程,采取自修方式修讀,修完課程后在規定的時間參加一次補考,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畢業前可申請再補考一次。經補考后仍有兩門(含兩門)課程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一年內可返校重考,重考成績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報教育廳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高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入學時學籍電子注冊數據審核注冊后,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并提供網上查詢(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經電子注冊的畢業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和保護,未經電子注冊的國家不予承認。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院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二條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院務公開、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院各項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院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生可以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學生成立社團,必須按《銅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報院團委批準,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社團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專業實踐、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課外活動必須在不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下進行。
第四十七條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八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必須遵循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院統一安排學生住宿,不準學生擅自在校外租住。我院學生必須遵守《銅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一條依據《銅川職業技術學院各類先進評選辦法》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和集體,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獲學院表彰的學生和集體,學院將推薦參加上級各種評優活動。
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學生的違法、違規、違紀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銅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分割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六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一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條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八條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九條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可以按《銅川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申訴。
第六十條 從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斥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一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學生干部
第六十二條 學生干部是學院學生工作隊伍的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各級組織要重視對學生干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管理,關心學生干部成長,加強學生干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學生干部的作用。全體學生要支持學生干部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學生干部崗位,配備學生干部。主要有:
(一)各級黨、團組織干部;
(二)各級學生會干部;
(三)各學生社團主要管理干部;
(四)各班級干部;
第六十四條 選拔學生干部必須對學生進行全面的考察,從優秀的學生中推薦、選舉、擇優使用。
學生干部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自覺貫徹執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習認真,成績優良;
(四)誠實守信、注重修養、尊重師長、團結同學、謙虛謹慎、模范作用好;
(五)集體觀念和工作責任心強;
(六)熱心學生工作,熱忱服務同學;
(七)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及與所承擔工作相關的特長;
第六十五條 學生干部的選拔任用要堅持“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要注意解決工作需要和專業學習的矛盾,合理配置,全面安排。
第六十六條 學生干部分級任命(選舉)、管理。
(一)院系學生干部,由學院主管部門和各系組織選拔、任免、管理、考核;
(二)班級學生干部在班級民主推薦的基礎上擇優錄用或選舉產生,由班主任、輔導員負責管理和考核;
(三)學生干部的考核每學年一次??己艘n案??己私Y果作為任用和評先評優以及推薦就業的重要依據??己饲闆r及時公布,考核不稱職的,不得再擔任學生干部。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接受成人學歷教育的學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修訂,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執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